FDA注冊—510(K)
510(k)注冊定義
--審核機構:
1)由美國醫(yī)療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(CDRH)審核510(k),具體實施由設備評估辦公室(ODE)和體外診斷和放射衛(wèi)生廳(OIR);
2)這些分支機構專門為審核醫(yī)療器械而設立;
3)機構成員包括:生物醫(yī)學工程師、醫(yī)生、微生物專家、化學專家以及其它科學人才。
--上市前評估
1)為在美國上市醫(yī)療器械,制造商必須經(jīng)過兩個評估過程其中之一:上市前通知書[510(k)](如非510(k)赦免),或上市前批準(PMA);
2)大多數(shù)在美國進行商業(yè)分銷的醫(yī)療器械都是通過上市前通知書[510(k)]的形式獲得批準;
3)在某些情況下,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器械,既不要求遞交510(k)也不要求遞交PMA。
誰必須向FDA注冊、列名和付費
--所有將醫(yī)療設備生產(chǎn)和銷售到美國市場的企業(yè),都必須每年進行FDA注冊登記;
--進行注冊的大多數(shù)企業(yè)還需列明設備信息以及設備在企業(yè)里所被執(zhí)行的活動。
510(k)文件
--向FDA遞交的上市前申請文件;
--目的:證明申請上市的器械與不受上市前批準(PMA)影響的合法上市的器械一樣安全有效,即等價器械(substantially equivalent);
--合法上市的器械是指在1976-5-28之前合法上市的器械(preamendment device),或從III類器械中分入II或I類的器械,或通過510(k)程序發(fā)現(xiàn)與這樣的器械等價的器械,或者通過自動的III 類器械定義的評價建立的器械;
--申請者必須把申請上市的器械與現(xiàn)在美國市場上一種或多種相似器械對比,得出并支持等價器械的結論;
--與之等價的器械被稱為“predicate device(s)”,必須提交描述性的數(shù)據(jù),必要時提交性能數(shù)據(jù)說明器械是predicate device的等價器械;
--特別說明:
1)510(k)的數(shù)據(jù)是顯示相似性的數(shù)據(jù),即,新器械與predicate device的等價程度。
2)獲得K號僅意味著企業(yè)提交了E-COPY和Hard COPY,F(xiàn)DA還未開始進行實質意義的資料審核,并不表明已獲得FDA批準Acceptance
FDA 等價器械
等價器械是關于使用目的、設計、使用的或傳送的能源、材料、性能、安全性、有效性、標注、生物相容性、標準和其他可應用的特征:
--510(k)不像PMA那樣要求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明,而是要求等價器械的證明;
--等價器械就是新的器械與predicate device一樣安全有效,當該器械:
1)與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,具有相同的技術性能;或
2)與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,具有不同的技術性能,但并沒有增加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問題,且能證明器械與合法上市器械一樣安全有效。
--所謂等價器械并不是說新的器械與predicate devices必須完全相同;
--在收到宣布為等價器械的指令之前,器械不得上市;
--被FDA確定為等價器械,該器械就可以在美國合法上市;
--如FDA確定器械不是等價器械,申請者可以遞交另一份含有新數(shù)據(jù)的510(k)文件,提出重新分類請求,或遞交上市前批準申請(PMA);
--通常在90天內,F(xiàn)DA將基于申請者遞交的信息,給出等價器械的結論。
誰必須遞交510(k)申請
食品、藥品和化妝品(FD&C)行動委員會和21 CFR 807的510(k)規(guī)章中并沒有特別指出誰必須申請510(k),即任何人都可以申請。但他們指定了哪種行為,例如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,需要遞交510(k)申請。
1) 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的國內廠家:
--如成品器械廠家根據(jù)自己的規(guī)范裝配器械并在美國上市,必須遞交510(k);
--器械組件廠家不要求遞交510(k),除非這些組件銷售給終用戶作為替換零件;
--合同廠家,此類公司根據(jù)其他規(guī)范按照合同裝配器械,無需遞交510(k);
2) 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的規(guī)范制訂者:
--規(guī)范制訂者:制訂成品器械規(guī)范者,但器械按照合同由其他的公司來生產(chǎn);
--因此,規(guī)范的制訂者,而不是合同廠家需要遞交510(k);
--FDA采用與工廠審查同樣的標準審查規(guī)范制訂者;
3) 改變標注或操作嚴重影響器械的再包裝者或再標注者;
--如再包裝者或再標注行為嚴重改變標注或影響器械的其他條件,可能會要求遞交上市前通知書;
--還必須確定是否通過修改指南,刪除或增加了警告,禁忌征候等等而顯著改變了標注,包裝操作是否能夠改變器械的條件;
--大多數(shù)(無嚴重影響器械)的再包裝者或再標注者并不要求遞交510(k)。
4) 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的外國廠家/出口商或外國廠家/出口商的美國代理方。
需要遞交510(k)的情形
1) 第一次進行商業(yè)分配(上市):
--在1976年5月28日之后(FD&C Act進行醫(yī)療器械修正的有效日期),任何想在美國出售醫(yī)療器械者都要求在器械上市之前至少90天遞交510(k)申請;
--如器械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由其他公司上市的,要求遞交510(k)。
2) 對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:
--510(k)規(guī)范(21 CFR 807)對于使用目的的主要變化,特別要求遞交上市前通知書;
--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標注或廣告的聲明中指出;
--如使用意圖沒有全部發(fā)生變化,大多數(shù)的變化都需要遞交510(k)。
3) 已上市器械如發(fā)生改變或改進,且此改變可能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況下:
--申請人負責決定改進是否能夠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;
--無論得出怎樣的結論,都需要做紀錄,此記錄應該在器械主記錄中反應,在醫(yī)療器械質量管理規(guī)范的要求下,改變控制記錄,證明評估了這個改動。
--對現(xiàn)有器械進行顯著影響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變或改動,或上市器械的指南為全新的,或與原來不同的情況下,要求遞交新的,完整的510(k)文件。
無需510(k)的情形
1. 如果器械廠家向另一個企業(yè)賣沒有完工的器械,需要進一步加工,其中包括用于其它企業(yè)組裝器械的零件的情況下,不需要遞交510(k);
但如果生產(chǎn)的零件是要直接賣給終端用戶作為替代零件,就需要510(k)。
2. 如果生產(chǎn)的器械不上市或不進行商業(yè)分發(fā),不需要 510(k)評估或檢驗器械,包括臨床評估。
如果生產(chǎn)的器械用于進行臨床試驗,則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(IDE)法規(guī)的管理。
3. 如果分銷其他公司國內生產(chǎn)的器械,代理商不需要遞交510(k)。
代理商可以把“Distributed by ABC Firm”的標簽貼在器械上,賣給終端用戶而不用遞交510(k)。
4. 通常如器械現(xiàn)有標簽或條件沒有顯著改變,則再包裝者或再標注者就不要求遞交510(k)。
5. 如器械在1976-5-28之前合法上市,無需遞交510(k)文件,除非進行了改進或使用目的有變化,這些器械被稱為“grandfathered”。
6. 如果是外國制造器械的進口商,在下列情況下無需遞交510(k):
--510(k)已經(jīng)由外國廠家遞交,并得到上市批準,或
--已經(jīng)由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510(k),并得到上市批準;
--如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510(k),則所有從相同的國外廠商(510(k)持有人)進口相同器械的其他進口商均無需遞交此器械的510(k)文件;
7. 某些I類或II類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時可以不遞交510(k),豁免規(guī)范可在醫(yī)療器械赦免中找到。
FDA 510(k)注冊審核流程
第1天:提交510(K)申請
第7天:FDA發(fā)出確認函,或關于收費的函,或電子版復印件
第15天:FDA開始驗收評審、實質性審查,或擱置在RTA
第60天:FDA驗收評審,通過溝通并告知
a)需要互動評審,或
b)510(k)將被擱置,并需要更多信息
第90天:FDA發(fā)送510(K)最終醫(yī)療器械用戶收費修正決定
第100天:如此時未收到上述收費修正單,F(xiàn)DA會發(fā)出溝通函,包含審核存在的問題
我們的服務
1.確定器械的醫(yī)學分科及風險級別;
2.確定器械適用的公認標準及FDA推薦的指南文件;
3.確定等價器械;
4.擬定技術資料清單,說明技術資料的詳細要求;
--風險評估報告
--軟件評估報告
--可用性工程評估報告
--實際等同報告等
5.分三個環(huán)節(jié),必要時可以同步進行;
--技術資料準備;
--產(chǎn)品測試;
--必要時,進行臨床試驗;
6.審查檢測報告、臨床資料、編寫510(k)文件、申請鄧氏碼;
7.指導申請人繳納510(k)評審費、提交510(k)文件;
8.跟蹤510(k)文件評審進度;
9.補充、修改510(k)文件;
10.獲得FDA批準函,指導申請人繳納企業(yè)注冊費,完成企業(yè)列名與產(chǎn)品列名。